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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天价索赔案调解终结 受害人获赔107万元
稿源: yz.cnnb.com.cn  | 2010-02-01 11:04:58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徐琼辉通讯员楼力钧)近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诉讼标的高达767万余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主审法官多次协调,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交通事故受害人王女士获赔107万元。

  去年2月16日下午1时30分,史某驾驶宁波某电子科技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启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诚信路口时,车头与王某的沿诚信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受伤。因无法查实事故时交通信号灯状况,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证,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被送至李惠利医院抢救,之后先后在宁波慈爱医院、113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极重型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王女士颅脑损伤后成了植物人,伤残等级为一级。

  至2009年8月底,王女士的家属已花去医疗费36万余元,电子公司支付了14.9万元。因责任无法认定,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涉及商业险能否全额赔偿,故该起事故赔偿纠纷一时难以调解。王女士丈夫葛某遂以代理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电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767万余元。

  据了解,诉讼请求中除已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外,主要为后续治疗费544万元、护理费。该案受理后,被称为“天价赔偿案”,诉讼标的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个案中可谓“天价”。

  因原、被告均在下应街道,为了便于本案的调解,区法院交通法庭邀请了该街道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中,原告将后续治疗费变更为256万元,护理费变更为1357200元,诉讼标的降至477万余元。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的合法合理性分歧较大。

  因案情重大、复杂,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庭审后合议庭未作当庭宣判,决定分头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赔107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电子公司除已付的14.9万元外,另赔偿80.1万元,在今年6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