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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7岁儿子名义买豪宅 夫妻闹离婚遇大难题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2-02 13:04:15

  市民翟先生最近很烦。5年前,他为避将来的遗产税,以7岁儿子的名义买下了一套百万元豪宅。如今,他跟妻子闹离婚,儿子名下的房产却难以分割。

  前天上午,晚报律师团成员、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姚善挺接待了来求助的翟先生。翟先生40来岁,开有一家外贸公司。5年前,他和妻子在东湖花园买了一套近200平方米的豪宅。为了日后免交过户税费,规避可能出现的遗产税。当时,夫妻俩将这套房子登记在了7岁儿子的名下。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夫妻俩感情出现问题,本月初,两人开始闹离婚。分割财产时,两人遇到了麻烦:这套房子,究竟算谁的?翟先生看来,尽管登记的是儿子名字,但购房款是他们夫妻俩出的,这套房子,应该算作他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应该可以分割。而且,翟先生向律师反映,他的公司目前正需要周转资金。5年前买的这套房子,如今已经升值到了200多万元,如果他能拿到其中的一半,就如雪中送炭。

  不仅如此,翟先生还向律师叹息说,因为名下有这笔巨额财产,儿子成了香馍馍,两家人都在争。老人们都在做他儿子的思想工作,希望今后跟着自己生活。可儿子才12岁,让他来面对这种情况,其实是一种伤害。

  姚律师认为,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以登记为准,尽管购房款是由夫妻俩支付的,但他们以孩子的名义购房,其实已将这套房子赠与了儿子。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就是孩子,不再是父母。《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财产。也就是说,除非翟先生夫妇将出卖孩子房子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读书、留学、治病等事项,否则无权处理。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解释说,家长如果要处理孩子名下的房产,必须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其处理房产确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卖房所得款项也必须存在公证机关,每次支取都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记者同时了解到,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这方面的求助陡然增加,这些求助者当初的一些不成熟想法,让他们现在遇到了麻烦。为此,律师提醒那些想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房的家长,一定要充分估计今后的风险,买房容易卖房难。

  不仅如此,晚报律师团的律师还发现,有的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的,是为了逃避可能出现的债务。采访中,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吴文达律师告诉记者,在这些人看来,以孩子名义购买房屋,就是将钱安全地转移到了孩子名下,一旦自己在生意场上有什么风吹草动,即便是倾家荡产,孩子名下的这部分资金总是安全的。其实这种理解也有问题。律师解释道,许多人把家庭共同财产往往理解为仅指夫妻共同财产,他们认为一旦出现生意风险,要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最坏的结局,无非把夫妻俩的家当赔光了事,孩子名下的这部分财产能够助他们渡过难关。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这部分财产同样逃脱不了承担风险的命运,因为这些也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宁波晚报记者 姜恒 通讯员 唐亮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