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春运期间,丢捡钱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且作案方法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警方提示: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是预防受骗的关键。
中国宁波网2月3日讯(实习记者 应荣海 通讯员 王肖刚) 1月2日上午10时许,准备返乡过年的苏女士在宁波火车南站候车大厅等车时,看到邻座一名男子正在偷身边另一名男子的钱包。当“发现”苏女士注意到了他,扒窃男子迅速将受害人的钱包偷出并放入自己的口袋。苏女士见状迅速离开,扒手男却尾随而至,说道:“大姐,谢谢你没有报警,这里面的钱咱们一人一半。”苏女士认为,反正自己也没偷,分点钱也不算犯法,就跟着扒手男到了附近一幢高楼角落处。
正当两人准备分钱时,“被盗男”忽然出现。苏女士因恐被“被盗男”误以为同伙,就同意了“被盗男”要求检查两人行李并核对银行卡金额和密码的要求。检查无异后,两名男子先后离去,苏女士也重新赶到火车站。等苏女士意识到这其中有“蹊跷”查看银行卡时,却发现银行卡已被调包,并被犯罪嫌疑人提走卡内现金数千元。
1月9日上午11时许,孟先生在宁波火车南站也被两男一女以同样的手段骗到一辆汽车上进行搜身检查。后犯罪嫌疑人以“耽误大家时间,发200元补偿费”为由拖延时间,其同伙趁机盗取了受害人银行卡内1万多元的余额。受害人并未有所警觉,而是非常自觉地在得到“补偿费”后尽快与嫌疑人分开。
丢捡钱诈骗出现“升级变异”
与以往普通的“丢钱捡钱”诈骗案件手法有所不同,在这两起案件中,案犯将原有的“丢钱-捡钱”两个作案步骤有所升级,更具欺骗性和迷惑性。第一个案例中,案犯将“丢钱”升级为“偷钱”,让受害人确信“钱”的真实性,并产生反正钱是别人偷的,即使被发现也不用承担责任等自我安慰方式,放松了警惕性。第二个案例中,案犯则利用作案对象贪图小利的弱点,故意拖延时间并在确定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承诺分发“耽误时间费”,令受害人松弛戒备。
丢捡钱诈骗的共同之处
与以往的丢捡钱诈骗案件不同,最近发生在宁波南站的这两起诈骗案件当中,犯罪分子在作案的方式和形式上显然更加地高明一些,但此类案件还是有一些共通之处的。第一,在作案地点的选择上,案犯都是将受害人带到偏僻处实施核心诈骗环节,以规避可能面临的警方巡逻盘查风险。第二,被诈骗人贪图小利的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成功的关键原因,上述两起诈骗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先将受害人引入预先设计的圈套,迫使意欲证明自己清白的受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从而实施犯罪。警方提示:从个案情况来看,案犯诈骗手法似乎破绽百出,可就是有受害人因为贪图小利而失去了防备,令自己辛苦打拼积攒下来的血汗钱掉入了案犯早已布置下的陷阱。不贪小利、不轻信他人,才是有效防范各类骗案的最佳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