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经市政府决定,今年春节我市继续在部分限放区内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燃放时间为2010年2月11日至3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其他时间禁止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提醒,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凭证,燃放时多注意安全。
据介绍,从明天开始,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批发经营单位可向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配送烟花爆竹,不得提前配送。
“小心网上低价兜售的烟花爆竹!”警方提醒,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要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注意保留购买凭证,并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和燃放。零售网点必须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
市民若发现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或无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海曙区87258860、江东区87334317、江北区56191919、鄞州区87416110。
根据有关规定,季节性零售经营有效期结束后,不得继续销售,批发单位应在今年3月4日前,将所配送的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统一回收或代保管。
根据有关通告,宁波市中心城区限制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洪塘街道、庄桥街道、慈城镇外的区域)及鄞州区部分区域(鄞县大道以南,鄞州二道以北,同三高速公路以西,学士路以东四条道路围成区域)。
春节期间,从2010年2月11日至3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市区上述限放区域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市民可根据需求文明燃放,并特别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设置了烟花爆竹禁放警示标志的区域常年禁止燃放,广大市民在燃放前要注意查看,以免违规燃放引发事故!”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区域,已被列入常年禁放点,春节期间也不得燃放。
记者 林华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