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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商品无法享受"三包" 购物要多长心眼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2-06 09:13:51

  中国宁波网讯 随着春节临近,许多商家推出“打折”、“满减”、“买一送一”等多种降价措施吸引客人,一定程度上“实惠”了消费者。但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分析节日前后消费投诉特点,发现个别商家在促销过程中,利用消费者的疏忽大意,暗设陷阱、虚假折扣,其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有的甚至涉嫌价格欺诈。

  前天,市消保委发布今年第2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打折促销商品时要多长个心眼,别让价格决定消费,尤其要注意五点。

  一是保持理性的购物心态,不要单凭价格决定消费,要注意商品的内在品质,精挑细选后再决定购买。另外,注意商家出具的商品发票内容,特别是对一些标明“处理品”的商品要谨慎购买,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理商品是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的。

  二是务必提高警惕。有的商家很可能把商品的原价提高几倍,再以打折的名义销售,甚至用所谓的“跳楼价”、“破产价”等字眼引诱消费者上钩,从中牟利。

  三是个别商家会以虚假的打折信息哄骗消费者,在打折的后面加上“最后一天”等“注脚”,然而事实是“天天都是最后一天”,甚至有时候过完“最后一天”,新一轮折扣的优惠力度更大。

  四是注意提防“买一送一”陷阱。这种宣传有些是带有格式条款性质的虚假宣传,真正给予消费者实惠的并不多。具体表现为有的“买一送一”要求消费者购买的物品是大件商品,但是赠送的只是低价格的小商品等。

  最后,购买反季商品时要注意选择,保证品质后再决定购买。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三包”期限是从购买之日算起,而消费者在购买反季商品后,一般当时是不使用的,等使用时出现问题,但已经超出了“三包”期,致使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宁波日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葛荣国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