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宁波某代理报检公司报检员肖某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证单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肖某予以撤销报检从业注册,吊销报检员证。
2009年5月至9月期间,报检员肖某在办理一外贸公司委托其所在代理报检公司的8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报检过程中,在明知收货人提供的合同、提单等单据中货物的实际来源国和启运港均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与收货人相串通,向检验检疫机构故意提交虚假材料,并骗取获得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关证单。肖某的行为使该公司进口的固体废物得以逃避装运前检验,给人民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造成了危害。其行为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宁波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该报检员作出了严厉处罚。同时也对其所在的代理报检公司和收货人另案查处。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报检员有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并提交真实、有效单证的义务。提供虚假合同、提单、发票等报检单据是严重扰乱报检工作秩序的行为,破坏了报检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一经发现,将予以严厉打击。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报检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恪守职业道德,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刘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