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房客陈某给电动车充电时使用不当,在租住屋内被电击身亡。房屋出租人是否需担负责任?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房东承担5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江苏人陈某2008年8月15日在工作单位附近租了个房子,并与房东杜某签订了租赁协议。交了第一个月的300元房租费后,陈某搬进了出租房。陈某入住第二天就被人发现死在出租房门口。事件发生后,宁波大学医学院专家对陈某尸体进行了病理解剖,诊断陈某系电击致死。杜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该出租屋的电源线未经过电源保护器。警方根据现场推测,陈某下晚班回到出租房后给电动车充电,电动车由于线路问题漏电导致陈某触电身亡。2008年9月22日,陈某母亲李女士以杜某出租屋未安装防触电保护器,出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杜某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0余万元。
房东杜某答辩称,用来充电的电线是死者私自安装的,且死者的电动车是拼装的。当然自己安全意识不强,未安装防触电保护器也有过错,所以双方都存在过错。镇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双方各自承担事故50%的责任,判决杜某赔偿陈某母亲各项损失135927元。
主办此案的徐法官在此提醒:出租人应保证用于出租的房屋的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得出租带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如出租带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而造成承租人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然,承租人也应当安全使用出租房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宁波晚报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戴剑彪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