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冯巧咪 通讯员 王蓓 成美玲)商品房延期一年多交付,给业主造成了租金损失,为此,业主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而违约金的赔偿金额却没有得到市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这是怎么回事?
2007年7月29日,宁波某公司与慈溪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宁波某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层商业用房,该房在2008年5月30日前竣工备案后交付,双方还约定,如果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要承担违约责任,即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宁波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若宁波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但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宁波某公司已交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09年10月28日,房地产公司向宁波某公司交付房屋,逾期近1年5个月。
宁波某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拖延交房,使他们公司减少了租金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9.7万元。
收到法院寄送的有关诉讼材料后,房地产公司提出,宁波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并且申请鉴定。经鉴定,宁波某公司的租金损失为每月每平方米32.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宁波某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宁波某公司按约支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因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房,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所以,宁波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可按鉴定确定的诉争房屋租金共28.22万元的1.3倍计算,根据诉争房屋的租金及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的时间,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金36.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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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