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炳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针对在海岛保护特别是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要依法用岛、依法护岛和依法管岛,明确要求建立分部门管理的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协调管理机制和海洋部门负责的的无居民海岛集中管理体制,明确规定要设立海岛保护规划、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偿使用、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检查等五项基本制度,明确了海岛保护和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利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并缴纳使用金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法律要求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海岛保护管理的各项责任。
宁波市海岛数量众多,约占全国总数的8%。现有33个有居民海岛,包括3个海岛乡镇、2个开发区。500平方米以上无居民海岛约500个,不同程度利用的无居民海岛100多个。我市海岛及其周边海域渔业资源、旅游资源和港口航道资源丰富,生态植被良好,是保护我市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也是我市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我市历来高度重视海岛的保护与利用工作,于2004年制订了《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颁布了《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先后建立了韭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海洋主管部门在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长期以来,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整体开发利用层次不高。《海岛保护法》的出台,顺应了当前国际国内海洋工作形势,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海岛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促进海岛管理进入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新阶段,对开创海洋海岛事业发展新局面、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海岛保护法,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的海洋海岛保护意识。要正确理解海岛保护法的精神实质,学习好、掌握好、执行好海岛保护法,依法加强对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重任,严格遵守无居民海岛“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对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实行严格保护,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用岛单位要按照海岛保护法的要求,严格用岛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切实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