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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施《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保障和谐宁波建设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3-01 08:19:06

认真实施《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保障和谐宁波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炳水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气象法规,已经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深入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宁波位于东海之滨,地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复杂多变,台风、暴雨、寒潮、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频繁,雷电、大雾、干旱、高温、连阴雨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每年因气象灾害尤其是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异常天气气候事件不断增多,重大气象灾害频繁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剧。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事关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事,是事关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民安全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全市上下要深入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严格执行《条例》,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主体,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规范我市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一)加强气象防灾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组织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机制和专业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分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在气象灾害发生后适时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机制。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时间较短,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基层群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至关重要。各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重点在基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队伍。

  (二)加强资源共享,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气象灾害影响常常波及到多个行业,跨越多个地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能力。

  (三)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我市属于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条例》规定,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严格履行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从源头上加强对防雷安全管理。加强农村防雷安全教育和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另外,人工影响天气是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抵御干旱灾害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作用。

  (四)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提高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是避免建设开发项目决策失误、预防气象灾害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建设对气候及其变化的敏感性、依赖性日益增强。必须按照《条例》要求,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广泛宣传《条例》,积极营造科学防御气象灾害的良好局面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不仅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并深入开展气象科普知识教育传播活动,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提高科普知识水平,进一步增强遵守《条例》、支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自觉性,共同营造科学防御气象灾害的良好局面。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