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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肇星: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条件已具备
稿源: 新华网  | 2010-03-04 13:02:27

李肇星回答记者提问。人民网记者于凯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3月4日11时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光明日报和光明网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光明日报和光明网的记者。我有一个关于选举法修改的问题,我们知道,选举法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是城乡拟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我们看到有评论说,这将实现人人平等,我的问题就是,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之前进行的人大代表选举是不平等的?谢谢。

  李肇星:由于大会明天才开幕,所以对你这个重要问题我只能讲一点背景情况和原则性的看法。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那个时候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按每10万人选一位代表,即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为8:1。在选举上,这不同比例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完全平等的,但在当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当中有与其地位相适应的代表,这是合理的,是过渡到更为平等的选举所必需的。

  该法还规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将来要实行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城市化不断推进,城乡人口结构比例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在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全国人大代表的农村和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8:1修改为4:1,那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光阴如梭,一晃又经过了15年,现在一步到位,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以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相信这次选举法修改将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制度保障。谢谢。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