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象山县物价局对3年有效的《收费许可证》(即2007年以后至2009年12月底以前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新一轮的换发。
核发换证时间:从3月5日开始换发至5月底,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通讯员 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