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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换发新一轮《收费许可证》
稿源: 中国象山港  | 2010-03-08 10:44:49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象山县物价局对3年有效的《收费许可证》(即2007年以后至2009年12月底以前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新一轮的换发。

  核发换证时间:从3月5日开始换发至5月底,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通讯员 宋 晓)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