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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原始票据丢失就不能办理医保报销?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3-08 12:56:44

  读者求助:最近,家住奉化的63岁退休老人周善康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因出院后他不慎丢失了医疗费发票,只好叫医院给他复印了发票的留底并加盖了公章,结果奉化医保中心就是不给报销。“人总有个不小心的时候,难道发票丢了就一点补救办法都没有了吗?”昨天上午,老人打进本报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记者跑腿:周善康告诉记者,他患肿瘤已经有六七年时间。今年1月19日到23日,他再次住进市第一医院,共花费医疗费用3925.21元。23日中午出院回家,晚上发现医疗费发票不见了。第二天,老人跑回医院希望补张发票,医院回答说发票不能补,要不叫奉化医保中心出份证明后来拿留底发票的复印件。老人又跑回奉化,可医保中心说证明打不来,且就算拿来发票复印件也不能报销。

  “不是不给他报销,实在是因为我们有明文规定。”3月5日上午,奉化医保中心的王主任告诉记者,根据《奉化市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奉劳社[2007]12号),规定:申请零星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提供医保证及就医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有效票据(发票遗失证明、发票复印件等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记者随后联系了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的原始票据丢失的话,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报销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宁波市区的管理办法规定要有“医疗费有效票据”,没有特别注明复印件一定不能用。他提到一点,类似问题主要看地方具体规定,因为宁波各县(市)区的管理办法不尽相同。

  记者随机电话联系了鄞州区和镇海区的医保中心。结果鄞州区医保中心回答说医疗费的原始票据丢失的话一般是不能报销的,实际操作中碰到如果有人真丢了会作变通处理;镇海区医保中心回答说像奉化一样只认原始票据,原因是怕有人做假和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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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津对此有特别规定

  记者上网查询,发现早在几年前,北京、天津等地就已专门发文,允许另开补救证明。天津的具体规定为:如参保人员医保票据丢失、毁损,应当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票据存根联(黑联)的复印件两份,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定点医疗机构还应一并提供处方底联复印件、收费明细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加盖医保专用章。

  宁波晚报记者 王霞开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