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俗话说,一女不侍二夫。如果脚踏两只船,其结果就可能是落水。镇海的王先生就因此而遭遇尴尬,根据镇海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其一年多前被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总经理职务,以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2002年5月,王某应聘到某合资企业工作,三年后,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王某担任合资公司总经理之职,合同期限为2005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合同签订后,王某勤奋工作,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
但时间一长,王某心里却产生了不平衡,他认为自己的辛苦努力并没有换来应得的回报。此后,他与妻子、亲戚一起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经营范围与合资公司大致相同,王某亲自担任公司董事长。
这家新公司成立后,王某利用手中的资源,一步一步抢占了其供职的合资公司的市场,并对合资公司的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2008年5月,合资公司董事会发现了王某私自办公司的行为,遂以其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解聘了其总经理职务,同时解除了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此纠纷后被诉至当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但合资公司不认可最后的仲裁结果,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解聘王某总经理职务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有效。
镇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担任合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又兼任由家庭成员和亲戚组成的新公司的董事长,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给合资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合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董事会决议,解聘王某总经理职务的程序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