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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一周稀里糊涂闪婚 申请撤销婚姻被拒绝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3-10 13:07:51

  结婚将近一年,没办过婚礼,没生活在一起,见面的次数也屈指可数,女方父母甚至不知道女儿已经结婚……用何小姐的话来说,这是一段荒唐、名不副实的“闪婚”。昨天,何小姐通过本报热线告诉记者,她拿着拟好的起诉书到法院、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均未被受理。两部门拒绝的理由一致:当事人未能提供可采信的证据。

  何小姐今年27岁,家住海曙区。去年4月,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31岁的王先生。双方第一次见面后,王先生就对何小姐展开了热烈追求。几次见面,何小姐觉得王先生为人不错,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

  就在当月21日,王先生突然提出:“我们结婚吧,不然我就掐死你!”何小姐知道他的“威胁”是句玩笑话,但还是顺着他说:“好啊,我们明天就去。”就这样,两人于次日一起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这天距他们第一次见面正好一星期。

  领取结婚证的过程也太简单了,这让何小姐有些失望。交了照片,填了几张表,就领到证了,谁知道结婚这么简单啊?何小姐回家后越想越觉得后悔,又不敢和家人说,自己结婚领证一事至今还瞒着父母。

  婚后发生的一些事让何小姐对这段草率的婚姻越来越感到不满:双方一直没见过对方父母;没见过面的婆婆还打来电话说,无力为他们购置新房;男方提出,让何小姐把车让给他开,还要借钱给他去搞投资;她发现他还有女朋友……

  渐渐地,何小姐有了和王先生分开的念头。“我们没有办过婚礼,没有婚房,没有生活在一起,婚后甚至连见面次数都不超过三次。”何小姐跟王先生在电话里说,两人都有各自的生活,这样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不如去申请撤销婚姻。

  原来,何小姐咨询了律师,得知可以以“胁迫”为由,向法院起诉,或向发证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王先生最初对此事不太在意,但经何小姐多次催促,双方于去年9月见了婚后第一次面,一起去律师事务所写了起诉书。

  起诉书中写明,因被告(女方,何小姐)采用服安眠药、割腕自杀等方式胁迫,原告(男方,王先生)才与被告结婚,双方并无感情基础和婚姻事实,申请撤销婚姻。

  据王先生说,他去了区、市两级法院,结果都未受理。此事搁置下来。到了本月,由于申请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后一年内提出,何小姐又急了起来。“过了这个期限,我们就只能离婚了。我可不想稀里糊涂成为二婚。”何小姐对记者说。

  昨天,记者随同何小姐前往江东区人民法院。由于王先生没有到场,又未能提交“受威迫”的相关证据,立案庭未予受理。法官解释说,“受胁迫”必须由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否则很难采信。

  此后,何小姐又去了江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该处工作人员表示,所谓“胁迫”只能发生在登记结婚时,且何小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也不能受理。在得知何小姐的经历后,婚姻登记人员也表示惋惜:“结婚怎么能如此儿戏呢?实在不行,你们只能离婚了。”

  对此结果,何小姐表示很无奈。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赵振强律师分析说,根据《婚姻法》规定,必须存在胁迫这一法定事由,才能通过婚姻登记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因此何小姐和王先生两人私下约定以胁迫为借口申请撤销婚姻,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宁波晚报记者 马涛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