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的帖子客观点评了这款粉底液不理想的地方,结果帖子发一次被删一次,其他网友根本看不到我的评价,难道是‘3·15’来了,企业有意蒙蔽负面信息?”昨天下午,消费者王小姐到鄞州工商分局反映这一情况。事实上,王小姐的疑虑不无道理,最近删帖公司因“3·15”临近业务量剧增的消息在网络中迅速蹿红,记者为此展开了一番调查。
“负面帖”屡遭删
23岁的王小姐是资深化妆品使用者,她经常会将新出化妆品的试用效果写成帖子公布到网上。
不久前,她在一家女性网站申请了某知名化妆品牌的新款粉底液试用装。按照事前约定,她要在该网站上传使用心得报告。王小姐的感觉是,这款粉底液不如宣传与预期的效果好,她客观地说明了产品不如人意的地方。不过王小姐发现,她的帖子不到24小时就不见了。于是王小姐又连续发了几次帖子,可结果依旧被删。
“既然是试用就要接受消费者的检验,把负面的信息控制住,只能显示正面宣传的信息,这岂不是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王小姐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作为一个资深网友,她也指出当前网络上出现了不少删帖公司,交一定的费用,删帖公司就可以想办法删除网络负面信息,这些删帖公司的存在,客观上蒙蔽了消费者获得信息的渠道。
顺着王小姐提供的线索,记者试图联系网络中的删帖公司。
删帖靠人脉金钱
记者昨天在百度搜索引擎里输入“删帖公司”4个字,能搜到103万个网页,而2天前,这个数字是68万多;在谷歌里搜索,则多达421万条。这几天删帖公司的热门程度可见一斑。根据对外公布的QQ号码,记者分别联系上了杭州与成都两家删帖公司。
QQ那头,对方自称是杭州尚网网络危机公关部的吴经理。“全国能真正删帖子的也就那么几家,其它的都是一级代理,二级代理,而我们是正宗能删帖子的。”吴经理的口气很强势,接着给记者列举起了公司的成功案例,“这5年内娃哈哈的网络危机公关都是我们在做,现在手上正在做神舟笔记本的显卡门事件,营销策划、网络事件炒作、网络危机公关我们都能做,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
随后记者发了一条在本地某论坛中跟帖达到36页的热门投诉帖给对方,询问删帖价格。不一会对方发来信息:“这种跟帖数超过两百的帖子,没有1万元不做。要是在凤凰论坛删一个帖,起步价至少1.5万元。我们用的是对公账户,先首付50%货款,帖子删除后再付余下的50%。”
删帖公司凭什么手段删除帖子?随后,记者在与另一家删帖公司人员交谈中得到了答案。这家名为凯风网络公关的删帖公司位于成都,记者也将刚才那条投诉帖发给对方。
正在记者疑虑成都的公司能否解决宁波本地问题时,对方的QQ头像闪动了,显示的消息是:“我们可以联系那边的论坛编辑,通过他们把这个帖子的内容修改。你要删帖子,也可以。1400元是一般情况下论坛删帖的最低收费,但具体价格还要看打算怎么处理这帖子。”交谈中对方表示,当前删帖的方式普遍是动用人脉以及金钱攻势,以技术层面攻击的形式并不多见。
删帖误导消费者
针对网友在网上发布“负面帖”频遭删除的情况,鄞州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点评。
这位负责人说,“3·15”即将来临,通过网络进行消费投诉的帖子开始增多,不排除一些企业为了消除网络“负面影响”,聘请职业删帖公司,删除负面信息、压制负面信息的行为。这些不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通过灰色交易而删除帖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言论权和知情权,从而对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
“不仅是因为这些删帖公司大量存在网络中,隐蔽性强,更主要的是目前还没有法规对职业删帖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从而造成了监管困难的局面。”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工商部门只能对网友发出警示,不要轻易相信删帖公司,一旦对方收钱不办事,届时追究责任可能非常困难。
游走在法律边缘
记者为此也咨询了法律界人士。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程慧律师认为,删帖公司是随着网络发展诞生的新兴事物,现有法规没有明确对这类公司做出界定,但删帖公司游走在法律边缘,一些行为客观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网友发帖的内容客观公正,删帖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私下给钱或黑客侵入等方式,达到删帖目的,这都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侵害。
网络删帖公司的行为究竟合不合法?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费震宇律师首先肯定了公民具有言论自由、批评权,公民在网络上属实的发言是受宪法保护的,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删帖问题。随后,他又提出了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36条提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说公民的确发布了带有侵权性质的帖子,那么被侵权人委托删帖公司删帖也无可厚非。但是前提是,该帖子必须构成侵权。所以删帖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还是要看帖子是否侵权。
网络是一个信息的海洋,这里是事实和谎言的综合体。费震宇律师表示,如果公民发布的帖子情况属实,也没有侮辱诽谤他人,那么就属于正当的批评,这种帖子一旦被删除,等于侵犯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此外,根据《合同法》,公民登录网站发帖,与网站发生了民事关系,网站如果不分青红皂白随意删除公民的帖子是构成违约的。
但是目前很多人不管是侵权还是正当的批评,一律以追究侵权为由要求删帖,实践中存在过于保护个人名誉权,侵犯公民知情权和批评权的趋向。《侵权法》36条中的“侵权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费震宇认为,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宗旨是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所以法律应该明确,在发生争议时,基于哪些条件或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删除帖子。
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通讯员 尹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