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3月12日电(记者何蒋勇通讯员罗小米)浙江宁波高校的19名大学毕业生,因未按时偿还助学贷款被银行告上了法院,9名毕业生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后,立即还清了贷款,银行随后撤消了对9人的起诉,但还有10名毕业生无动于衷,一些人甚至“人间蒸发”。日前,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宁波江北法院开庭审理了部分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毕业3年半未还助学贷款
2003年年底至2004年年初,建设银行宁波某支行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考察了申请贷款人的家庭背景、经济收入等情况后,给在宁波就读的一批贫困大学生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双方签订了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额度在3000元到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四年,从2004年2月到2008年1月,月利率4.65/1000。
这批借款的大学生大都是2003级的,到2009年年底银行起诉时,他们已经毕业三年半了,大多数借款人按时偿还了贷款本息。不过,到去年底还有19人尚未还清,有的甚至失去了联系。在催讨无果后,银行只得将这19名大学毕业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还本付息,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9人主动还款,6人缺席判决,4人联系不上
江北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银行提供的被告人地址,逐个向19名大学毕业生寄发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人按时到庭。
其中9名大学毕业生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和银行联系,克服了经济上的困难,偿还了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随后,银行撤消了对这9人的起诉。另有4份通知书因地址错误或无人签收而被退回。对于这4个案件,法院将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公告期满后,再依法开庭审理。
近日,江北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其余6名被告签收了应诉通知书的案件,6名被告人均未到庭。
在法庭上,银行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欠款学生的证件复印件、成绩报告单、申请报告等符合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文件,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了助学贷款;提交了户籍证明、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及家庭成员;提交了贷款申请表、贷款审批表、见证人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贷款支付凭证等,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交了贷款账户基本信息,证明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贷款本息的数额。
记者了解到,由于银行方面提供的证据比较齐全,案件事实很清楚,法院当庭对这6起案件作出了缺席判决,判令汪某等6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