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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买下的别墅被要求"转让"给大龄男青年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3-15 12:37:34

  “前夫向村里申请购买新农村建设别墅房,村里居然要我将四年前买下的那套别墅房转让给他。”这几天,鄞州区云龙镇陈歧村村民吴女士比较烦心,她对村里的做法感到不解。村里的说法是,新农村建设的别墅房是村里照顾大龄男青年的,吴女士性别不符,没有申请别墅房的资格。

  风波突起

  吴女士昨天对记者说,她与前夫是2004年离婚的,离婚后,她一直没有再婚,户口留在陈歧村。2007年,陈歧村给村里的大龄青年、无房户分房。分房时,她和前夫已离婚4年,村里几乎没有人不知晓。申请房子那天,前夫的父亲陪着她一起去村里。当时,村干部也未说她不能申购别墅房,也没有说村里的别墅房只分给大龄男青年,只是说明了一点,她只能享受80平方米的优惠,每平方米800元,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加价480元付款。对此,她没有异议。双方顺利签定了购房协议,她买下了一套203平方米的别墅房。2009年,交房时她已全部付清房款,并已领到了钥匙。

  前段时间,她的前夫到村里询问购新农村建设房一事,村里就调查起她当初买房的事。为此,村里还开了会,会后决定让她转让房产给她的前夫。吴女士说,她对村里的这个决定很难理解,她和前夫尽管过去是一家人,可在村里分房时就已经离婚。村里将她和前夫牵扯在一起,这是不对的。从法律上说,她和前夫是两个没有婚姻关系的村民,她前夫有权利向村里申请房子,她也有权利申请。如果说,村里分房政策男女有别,这有歧视嫌疑。

  男女有别

  对此,记者联系了陈歧村村委会,一名姓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2007年陈歧村建设的新农村用房是针对村里的大龄青年和无房户的。建设的别墅房是为了照顾村里的大龄男青年,吴女士作为女性无房户村民,不能申请别墅房,只能申请套房。当初村里分房时,吴女士是借着前夫的户头来分房的,村里并不了解他们两个已经离婚,也没有要求他们出具婚姻证明,村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别墅房批给吴女士的。现在,这个问题被发现了,村里是要纠正过失。

  这名工作人员还表示,根据村里相关政策,吴女士是没权利申请买别墅房的,考虑到买房时钱是她出的,建议她和前夫商量,将房产先过户给她前夫,之后,让她前夫再过户给她。或者,她根据村里的一些规定,超出80平方米的面积,房价按市场价补交。

  律师说法

  对村干部的说法,吴女士表示她不会接受,如果她将房子过户给前夫,难以保证前夫会转让给她,即使前夫转让给她了,她前夫的利益也会受损,这意味她和前夫都向村里申请了房子,前夫今后就不能向村里申请大龄青年房。事实上,她与村里签定的购房协议已经履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村里提出的这些说法都不合理,按市场价要她补交超出8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她更不会接受。

  “吴女士向村里购买的别墅房是有法律保障的。”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唐才宗律师分析说。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吴女士在向村里申请新农村建设用房时,已与她前夫离婚,不存在婚姻关系,他们都是村里平等的村民,享有村里的同等待遇,村里将两人牵扯在一起,这是不对的,即侵犯了吴女士的利益,也侵犯了她前夫的利益。

  宁波晚报记者 张寅 文/摄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