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咨询有关消费问题。记者 江涛 摄
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保委、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等30多家单位在中山广场开展现场咨询,并受理投诉。现场投诉情况显示,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房产、汽车、卫生、交通、保险等方面咨询反映的情况较多。此外,物业服务、汽车维修、速递业务、保健品功效、中药真假、食用油掺杂使假、旅游购物、数字电视收费、手机增值业务(资费)、公交司机态度等方面咨询投诉的情况比较突出。
今年消保委推出的维权律师团受到市民的欢迎,市民向律师咨询的案例集中在房子与汽车等大宗商品交易上。
昨天,维权律师团接到很多市民关于房产方面的投诉。“我们的免费咨询热线开通4天来,接到80多个电话,其中大部分反映房产、拆迁方面的问题。”吴宗建律师表示,这些房产投诉主要是,在购买商品房时,一般开发商委托中介公司统一出售,中介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可能有一定的夸大,导致交付后与当初宣传的不同。宣传材料及介绍系当初中介一方,从主体上不是房地产开发商介绍或印刷的宣传品,开发商不承认有责任。
另一方面,房屋出售时一般同时签订前期物业合同,交付时购房者先到物业办手续取钥匙,一旦交付后发现质量纠纷,找物业公司无法解决。但从形式上又是物业出面交钥匙的,质量纠纷处理由于时间及各方原因一时无法解决,消费者只好以不付物业费的方式抗议,最终引起小区群体性纠纷。
律师提醒,在大宗商品特别是商品房消费过程中,有几个关节点消费者须注重把握,同时对相关证据应当保留。
关键点是:签订合同时,应当在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上有具体的约定,特别是交付商品房的程序以及交付后暂不居住时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公司无权从开发商处取走钥匙,消费者有权直接从开发商处取钥匙,并有权查看相关检测报告和测绘明细,有条件的可以委托验房公司帮助验房,这一点可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物业事宜,在签订前期物业合同时,可以对如果商品房取得后暂时不住人的情况下,收取物业费的价格作出约定。因为支付同样的物业费,消费者并没有享受等价的物业服务。不至于消费者购房后几年才去住,却要付与其他已住人房屋相同的费用。当然合同也可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相关的财务报告,明示物业费收支情况的明细。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最好先请专家对质量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不能一有质量不好就要求退房赔偿,确实质量不好的,也要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如修复以及修复期限内的损失赔偿标准。
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