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予发证
对单位提请复核的车辆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发放专用通行证:
1.非本单位实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
2.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
3.车辆系被盗抢车辆的;
4.车辆系事故逃逸车辆的;
5.无明显出入上海市境需求的。
个人车辆,公安机关经对申领人递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发现车辆未通过年检等依法不得上路行驶的,以及车主本人(包括被委托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宣告缓刑、宣告假释、判处管制、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等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所的,均不予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另外,车主遇驾驶证吊销、扣押或未取得驾驶证的,可授权有驾驶员资格的人员代为驾驶车辆,出具《机动车委托驾驶授权书》,与被授权驾驶员一同携带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驾驶证原件至车主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窗口申领。
下列人员不得驾车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单位提请复核的车辆驾驶员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告知单位不得安排其承担驾驶悬挂《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出入上海市境陆路道口,但不影响《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发放。
1.驾驶员系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2.驾驶员系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3.驾驶员系保外就医人员、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
4.驾驶员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
5.驾驶员系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的;
6.驾驶员系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
7.驾驶员系被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8.驾驶员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
9.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扣押的;
10.驾驶员系网上追逃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