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一名4岁男孩在开水房与别人手中的热水瓶相撞,结果被烫成十级伤残。孩子父亲为此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日前,北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潘先生介绍,去年9月23日傍晚,他和儿子小前一起到一家开水房打开水。谁料小前与季女士手中的热水瓶发生碰撞,水瓶顿时爆裂,孩子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多处被开水烫伤。小前被送到宁波市妇儿医院急救,住院19天。经司法鉴定,小前全身多处瘢痕,伤残等级为十级。
对此,潘先生认为,季女士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突然转身将热水瓶底部直接撞到小前的肩膀上致其烫伤。季女士未尽到注意和提醒他人的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季女士则表示,是小前撞到她手中正提着的热水瓶,这属于意外事故,她并无过错。
就如何发生相撞这一点,双方存在分歧,又均未提供直接证据。北仑法院根据相关照片和出院记录等认为,小前系4岁正常儿童,如果季女士手臂自然垂直提着热水瓶,小前的身高应当超过热水瓶的底部。那么,热水瓶爆裂后水从底部流出,是无法烫到小前的颈部的。因此,小前与季女士的热水瓶发生相撞的时间点,应当是在季女士将热水瓶提离接水平台的瞬间,她并非故意用热水瓶去撞击孩子,而小前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先生未尽监护责任和小前的自身因素,是造成烫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他们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季女士在提拿热水瓶时未充分注意周围情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季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前经济损失2.38万多元。
通讯员 谢晓玲 宁波日报记者 沈孙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