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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三名村民因盗墓和敲诈被警方抓获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3-22 13:33:01

  用撬棍、榔头损坏墓地,盗走墓中值钱财物,还发送“请于一星期内把3万元钱放到××墓地的石桌下面,不然就把墓地敲坏!”这样的短信敲诈亡者亲属,如此“生财之道”着实令人大叹可恶!前不久,余姚市兰江街道的三名村民就因为盗挖墓地,被当地警方当场抓获,在民警教育之下,他们这才知道自己的行为犯了法!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姜小平律师认为,盗掘他人坟墓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损害的不仅是亡者亲属的财产权,更严重侵害了亡者亲属的尊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盗墓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盗墓者除了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的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是指盗墓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盗墓人应受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墓者的盗窃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浙江省规定为2000元),或者达到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情节,都将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姜律师认为,盗墓者在盗墓时往往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墓,不顾及墓主的利益损失及心理创痛,盗墓后造成的损失要远大于被盗财物的价值。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即便盗墓人的盗窃数额接近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额,但盗墓人有以破坏性手段盗墓并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盗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案例中行为人利用受害人害怕墓地被毁的心理,通过发送短信以“不给钱就毁坏墓地”相威胁,强行索取受害人钱财3万元,这一系列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索取3万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岑)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