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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出台新措施加强机关效能作风建设
稿源: 北仑新闻网  | 2010-03-24 11:06:48

  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董琳)记者近日从区纪委获悉,我区发布了《北仑区(开发区)机关中层负责人效能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北仑区(开发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将对区级机关各部门(包括双重管理的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机关中层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开展定性与定量结合、领导机关与服务对象相结合、综合评价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效能评价,而《暂行办法》则将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问责。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切实解决机关的“庸、懒、散”现象和“中梗阻”问题。

  对机关整体实施“捆绑式”评价

  机关中层干部是机关工作的业务骨干,承担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机关政令是否畅通、服务效能是否明显、群众对政府是否满意,他们是重要的“晴雨表”。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中层干部对待基层服务工作思维传统、方式陈旧,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中梗阻”现象亟待解决。《试行办法》将通过抓机关整体来缓解“中梗阻”现象,规定单位中层负责人被区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所在部门和科室年度考核将被适当扣分,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评为年度优秀;单位中层负责人被区评为优秀的,所在部门和科室年度考核可适当加分。

  以服务对象评价为主要依据

  根据《试行办法》,中层负责人的效能评价,采取面上评价和重点评价两个层面及四种方式进行评价。其中,服务对象评价占总分值的50%,由专门机构向服务对象定期进行调查评价,评价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领导机关评价由区领导评价和街道(乡镇)、机关部门评价组成,占总分值的20%;日常监督评价和单位内部评价分别占总分值的15%。

  根据效能评价结果重奖重罚

  《试行办法》规定,对被区评为优秀的中层负责人进行通报表彰,直接定为年度个人考核优秀,年度个人目标考核奖金上浮20%;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的,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组织部门优先考虑选拔任用。对评为基本称职的中层负责人,由领导小组派员给予警示谈话,本人要作出整改承诺,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确定为不称职;对确定为不称职的中层负责人,原则上作出免职等组织处理。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中层负责人,根据《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问责

  根据《暂行办法》,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适用于区委下属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双重管理的驻区垂直管理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

  问责范围广、内容全、配套体系健全

  根据《暂行办法》,问责范围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过程,在过程中因存在14种情形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予问责。其中责任人有故意或拒绝纠正错误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等情形将从重处理。据介绍,2005年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布了《宁波市北仑区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去年又先后发布《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暂行办法》等问责规定的出台,使北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体系更加健全,对有效制约权力运行,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加强机关的作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