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商定孩子由李先生抚养。可是,王女士没有想到,自从离婚后,就没有机会再见到6岁的儿子了。
一天,王女士听到朋友说起刚见过她儿子。王女士一听,思念难耐。第二天,她便叫上几个亲友,前去儿子住所地。王女士一把抱过儿子就跑了。前夫李先生发现后,立刻赶来,强行将孩子带回。
王女士见自己看望儿子如此之难,便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探视权,并请求每周六上午由前夫将孩子送至自己住所,每周日晚上自己将孩子送回。
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探视权案,法院作出判决,作为母亲,王女士依法享有探视权,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由王女士将孩子领走,并在当天下午送回李先生住所。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产生探视权纠纷并不少见,但探视权纠纷所争议的内容非常特别,它不是财产,更不是金钱,而是活生生的人,法院的判决只能解决探视的形式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将会产生更大的矛盾。因此,解决离婚后产生的探视孩子的争议,需要双方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互相理解。
宁波日报记者金 萍 林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