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市民郑女士将灵桥广场的一间办公室出租,合同期限为一年,但承租人陈小姐租了半年后就搬走了。为了向陈小姐索要物业费、水电费及违约金等费用,郑女士多次催讨、起诉,直至威胁要向法院申请司法拘留,对方这才拿出1600元违约金来。
“这1600元违约金真是得来不易啊。”郑女士昨天向记者连连感慨道,房子出租了半年,讨要费用也花了半年。去年3月9日,她将灵桥广场五楼一间办公室租给陈小姐,租赁期限至今年3月9日。双方约定,月租金为1600元,租金一季度一结,违约金为一个月月租。
“去年9月,我开始催要下一季度房租,但陈小姐一直置之不理。”郑女士说,她找到那间办公室才发现早已人去楼空,对方留下3个月的水电费和物业费没有结清。于是,她向陈小姐催讨,在多次讨要未果后,起诉至海曙区人民法院。
“我之所以退租,是因为办公室空调有零件需要更换,可一直联系不上郑女士。且地板损坏,地毯发霉,影响到正常经营。”对于郑女士的指责,陈小姐也有话要说。
海曙区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小姐无法举证,其提前解除合约的行为系违约,应支付郑女士违约金1600元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1700余元。后双方约定,以陈小姐所交押金折抵水电费和物业费,陈小姐应付郑女士违约金1600元。
令郑女士没想到的是,即便法院已经判决,陈小姐仍没有还钱的打算。不得已,郑女士昨天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小姐表示无财产、无经济来源,无力偿还所欠费用。
“她手上拿的就是价值2000多元的诺基亚手机,怎么会还不起1600元钱?”郑女士很生气。陈小姐接着表示,要分期付款……双方僵持了一个上午,郑女士在律师建议下,申请法院司法拘留被告,陈小姐这才通知其丈夫过来还款。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炜分析此事认为,在约定租赁期限的情况下,一方如想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如果承租方未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又不按期支付房租,即使承租人腾空房屋仍构成违约。违约行为导致出租人租金收入减少,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
宁波晚报记者 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