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系安徽人,今年30岁,2006年7月到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计件操作工。双方于2009年1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3月前,余先生只操作一台铣床。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工作量减少,从当年4月1日起公司要求余先生同时操作两台铣床。因为操作速度过快,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对余先生罚款两次,对此余先生难以接受,于是拒绝同时操作两台铣床。公司遂根据《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对余先生记大过三次,并于2009年5月2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由于不服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444元。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有权依照《员工守则》对员工加以管理和处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非同时操作两台铣床所致,而是与其操作节奏有关,余先生以难以接受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罚款为由拒绝操作两台铣床,显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根据《员工守则》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余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