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3日晚,周某、胡某携带自制鱼叉、电瓶灯等工具,驾船来到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的一条河上,捕猎野生动物29只,其中一只夜鷺为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胡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猎,破坏珍禽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对两人各自单处罚金3000元。 (楼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