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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车主名不副实造成管理空白 隐患大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4-05 08:33:59

庄 豪 绘

  出借身份证 七旬老太成被告

  2009年5月1日,在鄞州区姜山镇的一条公路上,发生了一起电动车与两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骑电动车的罗先生在事故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共花去医疗费48538.92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此起事故责任由摩托车一方承担。

  但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者就弃车逃跑,警方虽然多方找寻,却仍无下落。显然,对方是要逃避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虽然骑车人逃跑了,但车主是谁一查即可知道。让人感到意外的是,该车被登记在鄞州区某山村一位70多岁的老太名下,也就是说,这位老太是车主。根据相关法律,她应该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

  去年9月,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法庭受理了由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个70多岁的老太为何要买摩托车?这显然不符情理,为弄清这辆颇为蹊跷的摩托车的来历,法庭专门进行了一番调查,终于弄清了原因:老太的孙子何某在鄞州区裘村镇开了一家摩托车销售店,大约一年前,何某向老太借用了身份证,并以她的名义给肇事的摩托车上了牌。

  经过审理,姜山法庭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这位七旬老太作为车主需赔偿6.3万余元。

  如今此案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执行几乎不可能,老太无经济来源,住所破旧,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许多“车主”缺乏履行法律责任的能力

  无独有偶,就在此案审理期间,姜山法庭又受理了一起摩托车肇事引发的赔偿案,其中一人死亡。据在事故中受伤的贵州籍摩托车司机交代,他是从一位江西人手里购买到这辆车的。进一步调查发现,这辆摩托车被登记在当地一个村民名下,但此人经济困难,债务缠身。对于自己名下为何有这辆摩托车,他作了这样的解释:镇里一个开摩托车店的人曾向他借用了身份证上牌,最后给了他300元钱作为报酬。

  据记者了解,根据规定,我市对摩托车的销售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持有本地户籍者才能购买。而在我市的农村地区,摩托车的主要消费者却是外地来甬人员,这其中不乏以摩托车作为工具从事非法营运者,即所谓的“摩的”。外来人员需要摩托车,但无法以自己的身份证在宁波购买,这就催生了非正当的交易。

  借用谁的身份证合适呢?姜山法庭副庭长陈文生曾向记者介绍,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身份证是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任何人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身份证,否则即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被用于登记的摩托车主,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他们缺乏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也就是说,这些名义上的车主,即使被法院确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都无钱进行赔偿。在以老太为被告的这起案件中,为弄清案情,审案法官曾联系销售摩托车的何某进行调查,他声称此事与其无关。陈文生表示,何某虽然涉嫌违规销售摩托车,但根据现有法律,他与此后发生的摩托车肇事案无关,更不需要承担责任。

  摩托车车主名不副实后果很严重

  将摩托车卖给外来人员,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据记者了解,如今,摩托车肇事后逃逸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将因为实际肇事者的无法查找而变得更为复杂。更为可怕的是,从表面上看,这些行驶在乡镇的摩托车都各有其主,但实际上,有许多却是脱离了相关部门的管理。没有人知道究竟是谁在使用摩托车,这给相关的管理工作带来的难度也就可想而知。(本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陈 雷)

【编辑: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