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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城”是个网络赌场 盈利和赌客输赢挂钩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4-12 07:16:13

  中国宁波网讯 去年5月,宁波的王先生迷上了一个赌博网站,不到一个月时间,他在这个网站上输掉了上百万,王先生的感觉是“几乎就没赢过”。昨日记者获悉,开设这个赌博网站的奉化男子被海曙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刑,庭审中男子承认,他的盈利和赌客们的输赢直接挂钩。

  林某是奉化市一家小公司的个体经营老板。去年5月初,他开始为这个叫“太阳城”的境外百家乐赌博网站做代理,接受投注。

  由于林某才小学文化,不懂电脑,于是便叫自己的驾驶员葛某负责打理。葛某负责把赌博网站地址、账号、密码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赌客,并记录赌客的输赢记录。

  林某和网站私下的分成协议是,林某按照赌客输赢数额的20%比例获利或赔付。也就是说,赌客在网站上输掉10万,林某便可获利2万;反过来若是赌客赢了10万,林某就得赔付2万。赌资则由葛某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与赌客结算。

  赌客王先生是林某发展的首位下家,事后对于网站,王先生的印象是,“在‘太阳城’里,我几乎从来没有赢过。”5月间,王先生用林某提供给他的赌博账号登录网站进行赌博,输掉98万余元。7月初,王先生又把该账号供其朋友网上赌博,王先生朋友输掉55万余元,而王先生用林某提供的另一个账号登录赌博,又输掉12万余元。

  和王先生相比,刘先生的运气好一点,也是7月初,他用林某指使葛某提供给他的账号进行赌博,前后赢了34万余元。由于林某不久就落网,网站也被警方查封,刘先生没有输光。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林某和葛某合伙,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接受投注,输赢额高达人民币200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结合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海曙法院决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3万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同时对林某的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追缴,用于犯罪的赌资50万元和笔记本电脑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通讯员 李义山 陈莹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