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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有了保险联络员 均是业务骨干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4-13 08:24:46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我市近日建立了交通事故调解联络员制度,各保险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与各地交警部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会(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调委会”)的联系和沟通。

  据了解,保险机构联络员必须是从事核赔或医疗审核岗位的业务骨干,有较强责任心、业务处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无故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的,应提前通知协会并同时告知各人民调解室,做好衔接工作。交通事故调委会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室调解员为联络员,负责与保险机构联络员调解案件沟通联络工作。

  遇到以下五类交通事故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案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人民调解员提前通知相关保险机构联络员:1.总人伤费用超过5万元的事故;2.涉及医疗费用金额较大(暂定2万以上);3.大额内固定材料和续医费用(暂定5000元以上);4.大额护理费用、误工费(暂定5000元以上);5.所有涉及残疾评定及死亡的事故。

  据介绍,调解协作流程的是,人民调解员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经初步了解,需要协调沟通的案件,提前通知保险联络员。保险机构理赔联络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协调答复处理意见。案情简单,且分歧较小的,各保险机构应当场予以答复。对案情复杂、损失金额大容易造成较大分歧的,各保险机构应第一时间安排人员配合调解工作,3个工作日内答复调解意见,必要时可以书面告知或派员参与调解。如有必要,保险机构接到通知后,可自行联系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理赔方案。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机构配合调解案件仅做损失确认,不做理赔依据。若保险机构主张重新调查或重新鉴定的,发生重新鉴定费用,除有证据证明是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虚假事实获得鉴定结论外,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外,人民调解员不得代理保险索赔事项,不得转接赔款。

  东南商报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陆明光 周瑾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