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将规范物业退出行为
记者王 岚 通讯员吴培均
因为物业费难以收齐导致经营亏损,海曙区白云街道南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小区业委会续约。记者从市建委了解到,眼下,如该物业公司一样,因收支难以平衡考虑退出的物业公司不在少数。
物业公司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退出,又该如何退出?近日,我省出台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
老小区物业收支不平衡最突出
“南雅小区是个老小区。长期以来,小区物业费收缴率不到50%,加上老小区的物业费本身就低,造成物业公司连年亏损,因此在今年3月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选择了不再与小区业委会续约。”白云街道副主任王海波告诉记者。
事实上,与南雅小区面临同样问题的小区不在少数,老小区更是“重灾区”。据了解,目前市三区共有老小区110个,居民约10万户。由于先天条件差,物业费收取困难,物业公司普遍不愿接手,已进驻的物业公司也大多处于亏损状态。“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管理,物业公司收不齐物业费,在此情况下,有的物业公司就选择了一退了之。”王海波说,在过去两年中,仅白云街道就有两家老小区物业企业选择了退出。
退出的前提是平稳过渡
“突然间没了物业管理,小区秩序难免出现混乱,我们也想了一些办法,希望小区物业更替能够平稳过渡,但还是有物业公司说走就走。”王海波说,迈水桥小区就是在小区物业缺席了一年多后,才找到新的物业企业。
据了解,根据新出台的《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物业企业要退出小区管理,必须经过一系列程序来做好衔接工作。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在合同终止前30日,业主大会未明确续聘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到物业项目所在地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其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对拒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及环卫、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共用设备设施运行、垃圾清扫、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同时,为了防止物业企业“不辞而别”,《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还需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炒”物业也有章可循
如果小区居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想引进新物业公司又该如何操作?根据《办法》,物业服务期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90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解聘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办法》还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