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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规范物业退出 物业提前解约须提前90天公告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4-14 08:00:40

  中国宁波网讯 因为小区物业费难以收齐,导致物业公司连年亏损,白云街道南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小区业委会续约。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为了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我省出台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我市目前正在积极调研,力争年内出台对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到期未续约需备案

  根据《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前30日,业主大会未明确续聘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7个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到物业项目所在地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做好物业服务进行沟通协调工作。

  提前解约公告15天

  《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还需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可以炒掉物业

  当然,除了物业公司主动退出外,如果小区居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那又怎么办呢?根据《办法》,物业服务期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90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解聘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办法》还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