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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遭遇车祸死亡 法院调解后主人获赔2500元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4-16 12:39:32

  中国宁波网讯 机动车与一条没被看护住的饲养犬发生碰撞。爱犬死了,司机是不是要向养犬人赔偿损失?赔多少合理?江北区法院昨天对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养犬人的“财产”损失2000元,机动车驾驶人再自掏腰包补上500元,养犬人接受赔偿总额2500元的协议。

  养犬人刘先生去年花3000多元买了一条德国牧羊犬种“黑背”幼犬,养了八九个月,已经有25公斤重、50多厘米高了,他和妻子都很喜爱。今年2月28日那天,正好是元宵节。他出门后,爱犬紧跟着他,他横过了61省道,爱犬也跟着要过公路。可他是去乘公交车的,无法带爱犬上车,就挥手让在公路另一边的妻子把爱犬领回家。就在爱犬跑到路中央又回头的时候,与一辆在61省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的面包车发生了碰撞。爱犬倒下了,当场死亡。

  面包车驾驶人应先生说他当时已经注意到了一条大狗横过公路,大狗在路中央一停,他以为自己的车子可以避开大狗,就径直前行,没想到大狗又跑了起来,车头撞上了大狗。经交警认定,应先生行车未确保安全,须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养犬人刘先生对爱犬未尽好看护责任,须对这起事故负次要责任。刘先生觉得,好不容易把爱犬养大,付出不少心血,面包车驾驶人不但要按爱犬出车祸时的市场价赔偿他们的损失,还应考虑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刘先生索赔2万元,可应先生觉得开价高得离谱,于是引发纠纷。

  刘先生在江北区法院起诉了,但他手中只有一份交警出具的“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其他依据,包括购买爱犬的凭据以及爱犬价值评估等。刘先生说,爱犬死后就埋葬处理了,也不知道哪里有估价机构。承保面包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表示,面包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刘先生的一条爱犬死亡,可视为刘先生的“财产损失”,若受损财产价值明确,保险公司将按规定赔偿。鉴于刘先生确有实际损失但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保险公司与机动车驾驶人对刘先生的实际损失均有合理赔偿的意向,法院决定尝试调解。

  刘先生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认识到了自己对爱犬看护不严的责任以及缺乏证据的诉讼不利,降低索赔要求。应先生表示,对养犬人丧犬后的心情可以理解,愿意作适当经济补偿。

  宁波晚报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罗小米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