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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孩先后掉进同一湖内淹死 判决截然不同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4-17 09:32:16

庄 豪 绘

  两小孩先后掉进同一个人工湖内淹死,但法院对因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最终判决却截然不同,原因何在?

  [案情]张某夫妇系安徽人,来宁波后经营着一家小店,两人平时工作较忙,对孩子照看较少。去年2月6日下午,张某5岁的儿子和几个小伙伴到离家不远,位于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厂区内的一个人工湖边玩耍。不久,张某之子不慎跌入湖中。与其一起玩耍的小伙伴见状急忙发出求救声,几位路人听见叫喊声后跳入湖中奋力搜救。由于湖水过深,加上天气寒冷,救寻未果,张某之子不幸溺水身亡。

  此后,张某夫妇以镇海炼化分公司疏于管理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万余元。

  此起事故发生后,镇海炼化分公司亡羊补牢,采取了补救和防范措施,他们在人工湖边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并对木栏杆作了加固。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人工湖再次发生悲剧。去年9月19日中午,来宁波打工的四川籍吴某夫妇的6岁儿子独自一人在该人工湖边玩耍时,又坠入湖中死亡。事发后,这对夫妇与镇海炼化分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后诉至法院,他们提出的赔偿总额为17万余元。

  [说法]近日,这两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有了最后的结果,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夫妇作为张某之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其儿子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镇海炼化分公司对人工湖负有管理职责,虽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警示措施,但是安全措施不到位,对张某之子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镇海炼化分公司赔偿张某夫妇各项损失55048.6元。

  但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镇海炼化分公司迅速采取了安全警示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四川籍吴某夫妇之子落水身亡,其原因在于吴某夫妇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所致,根据相关法律,驳回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宁波日报记者徐 静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