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工商总局规范网络交易 个人开网店须实名登记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4-20 08:34:57

  明天就是公众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最后一天。大家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saic.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目进入《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或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据了解,去年7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宣布将网络购物纳入其监管范围,并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而从今年4月开始,备受关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网上开店须实名登记

  根据《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违法经营者列入“黑名单”

  针对当前网络商品交易存在的“信用危机”,《办法》明确提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同时《办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重点监管。

  消费者信息将受到保护

  《办法》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商机关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成立行业协会,规范经营

  为营造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公平、公正、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通讯员 蔡国鹏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