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没合同没货单 近5万元货款稀里糊涂打了水漂
稿源: 慈溪日报  | 2010-04-26 09:31:58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冯巧咪 通讯员 杨丹丹 穆勤)没有签定买卖合同,也没有运送货等单据,甚至不知道货物的实际接收人是谁,富阳某纸业公司陷入了不知向谁追讨近5万元货款的尴尬境地。日前,纸业公司求助法院,却也因缺乏证据被驳回诉请。

  事情源于2009年初,当时温州某印业公司有个业务员小李,一直以该公司的代理人身份与慈溪某文具公司进行业务沟通,两单位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富阳某纸业公司也与小李代理的公司素有业务来往。小李在与富阳纸业公司联系后,购买了纸业公司价值近5万元的货物。纸业公司按小李的指示将货物交付到了义乌市,同时开具了一张增值税发票交到小李手里。在这过程中,富阳纸业公司既没有签定书面买卖合同,也没有运货、送货、收货单据,甚至对于货物最终到了谁处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直到迟迟收不到货款,纸业公司才发觉事情可能不妙。

  富阳纸业公司经过了解得知,小李将增殖税发票交给了慈溪某文具公司,该文具公司也对增殖税发票进行了抵扣认证。纸业公司便认为与自己发生买卖关系的应该是该文具公司,于是凭借这张增殖税发票起诉要求文具公司支付货款。

  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文具公司却表示自己从未与该纸业公司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文具公司确实通过与业务员小李联系购买货物,而对方是温州某印业公司,并且他们已经支付了近5万元货款,至于增殖税发票,文具公司认为是虚开的,现在已经被税务部门退回。

  法院认为,纸业公司仅凭一份最终未被税务部门抵扣的增殖税发票,主张与文具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缺乏充足的证据证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法官表示,买卖关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货款,需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货物的约定并且货物已经交付,而本案中的纸业公司也正是因为无法证明这一点而吃了亏。所以,无论买方还是卖方,为稳妥起见,还是应当规范买卖行为,尽量签定书面合同,并保留送货单据。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