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主管理或委托机构代管
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后,又应该由谁,来怎么管理这笔费用呢?工作人员回答说,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或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办法(草案)》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网上办理制度,接受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工作人员说。
那么,如果出现自然灾害,或者因为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话,业主已经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处理呢?“可以凭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支取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工作人员说。
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
大家都知道,专项维修资金的数目肯定很大。那这笔钱究竟能不能用于投资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过有个前提,“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工作人员说,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办法(草案)》还严格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同时,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除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应当每年充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工作人员说,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管理费用收支明细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查询。
除了这些增值的资金外,还有哪些费用也必须转入专项维修资金的呢?工作人员介绍,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收取的停车费、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本办法实施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电梯维修资金等款项、其他依法应当转入的资金等都应该转入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