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酝酿已久的《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昨天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向市民征求修改意见。
专项维修资金交多少?
《草案》指出,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其中,未设电梯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计算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按百分之八计算交存。未出售(包括出租、自用)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出售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草案》规定,新建房屋首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应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规定告知购房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时,向开发建设单位结清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收取售房款时交存;公有住房购房人应在付款时交存;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基数交存。
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相关手续,可将住房公积金(以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额度为限)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到规定交存额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办理。
《草案》特别指出,在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在本办法施行起5年内,每年按不低于五分之一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直至达到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交存上年同类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网上办理制度,接受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款的30%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在资金保值增值利用方面,《草案》规定,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其增值部分除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应当每年充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管理费用收支明细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查询。
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适用原则为:事关多幢房屋的费用,由多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单幢房屋业主、专属一个单元房屋的业主以及专属一个楼层房屋业主的费用,分别由相关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支出由售房单位和个人按现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比例分摊;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应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如何支取?
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使用需按以下程序进行:由物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预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70%;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企业需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工程款余额。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物业提出的使用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同意,并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经同意后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维修工程竣工后,工程决算经公示和认可,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宁波日报记者 王 岚 通讯员 吴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