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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多项措施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稿源: 慈溪日报  | 2010-04-29 13:57:59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周克军 通讯员 陆旭芳 黄锡映 实习生 卢雪赞)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我市将通过实施鼓励自住和改善型购房、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强化土地和房地产监管等政策,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给予购房补贴

  鼓励自住和改善型购房

  在我市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现仅有一套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住房出售,并重新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除国家规定外,其他住房交易税收减免或补贴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继续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严格界定自住型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范围,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权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住房消费。

  中等收入城镇居民

  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的家庭,做到符合条件家庭申请一户解决一户。在基本实现满足现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10年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的家庭。据了解,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00元和15800元以下可以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今年将标准提高到22650元左右,保障对象从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中等收入家庭。

  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回购等多种形式,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抓好在建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并加快新开工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报批以及方案设计等工作。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近期加快星光家园二期B块、梅林小区等地块的保障性房源建设。

  增强保障性住房宜居性。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尽量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或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块。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和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

  此外,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发展限价房和人才公寓,推行“农转非”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加快老小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着力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

  2010年,我市将推出经济适用住房600套;推出限价房(人才公寓)172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150套。完成40万平方米6个老小区改造。限价房的保障面逐步从中心城区扩大到中心镇,2010年观海卫镇开工建设60套,周巷镇开工建设60套。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适度增长和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强化土地供应

  和房地产开发监管

  加强分期预售管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规模为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严格商品房分期销售行为,需分批申领预售许可的,应当说明分批的理由,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且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应一次性公开销售。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力度,抓紧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土地储备工作,超前安排土地收储及出让计划。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实行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开发项目分期建设管理,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应分期建设;用地面积高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高于5000平方米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合同的约定,加大处罚和收回的力度,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对圈而不用、无故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土地受让活动。对新建商品房项目住宅套型比例实施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控制要求。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录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