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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出车祸索赔有了合法主体 首次索赔成功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5-05 07:31:52

  昨天,在一起无名氏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中,象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首次代无名氏获赔17万余元。

  这一结果,让肇事司机赵先生长舒了一口气,压在他心头近6年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2004年,赵先生在38省道上撞死了一名无名氏。因为死者身份不明,无法进行事故保险理赔,让赵先生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撞死无名氏 理赔遭周折

  2004年11月的一个雨夜,赵先生驾车返回工厂途中,在38省道上撞到一名50多岁的男子,并致其死亡。

  当地交警部门多方查找,无法确认死者身份,发布认尸启事后,也无死者亲属出现。

  这起事故,赵先生和无名氏负同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赵先生所在的企业预交了10万元赔偿款,但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遇了难题。

  保险公司认为,他们需要一个合法的“付款对象”,即死者的近亲属,除非明确死者身份,否则谁得到这笔钱都属于不当得利。而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理赔的时效只有2年,如果2年之内,赵先生还没有找到死者家人,达成赔偿协议,以后将由他自行承担。

  为此,赵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协调,最后保险公司承诺只要确定了赔付主体,他们就给理赔。但直到去年10月,无名氏的身份依然成谜。

  救助金管理机构首次索赔

  去年10月10日,象山县人民政府发文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无名氏的损害赔偿款可以提留保管。

  今年3月,象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原告的名义,向赵先生所在的公司(即车主)代为索赔31万余元。

  3月30日,此案开庭。因为解决了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案子进行得很顺利。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承担1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案例具有“标本”意义

  象山县交警大队杜副大队长说,象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由交警、民政、财政等四五家单位共同参与,在象山县政府发文后正式成立。

  “对于无名氏的赔偿,县政府正式发文解决了索赔的资格问题,因此这块的关系基本理顺。”杜副大队长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无名氏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这在我市还是首次。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破解“无名氏交通事故索赔”的标本性案例,意义深远。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通讯员 林鹰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