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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政策鼓励大学生当新型职业农民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5-06 08:07:26

  中国宁波网讯 市政府近日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培养一批“观念新、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能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

  根据确定的目标,到2012年底,全市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林牧渔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和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总数将超过1000名。

  意见规定,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聘用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的高校毕业生,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且期限在一年以上、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承担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市财政给予1名至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对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对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种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或流转合同的农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已享受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补助的,不再另行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对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招考事业编制农技、农经人员时,对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及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满两年,且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宁波日报记者 孙吉晶 通讯员 王伟霞 康庄严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