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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自付比例降低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5-06 08:51:33

  居民医保新政策以提高保障水平为主,调整了居民医保部分待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今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由基金分段支付58%至73%,各类学生和婴幼儿由基金分段支付73%至88%,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统筹基金仍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二是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例如,某老年居民患重病,一年的住院医疗费12万元,按目前政策,12万元医疗费超出了支付限额,其中2万元完全由个人自费负担,10万元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6005元,个人承担33995元,个人实际负担53995元。政策调整后,支付限额提高了,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他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83578元,个人负担36244元,个人负担减轻了17751元。

  三是4种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比例降低,部分乙类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降低。例如,使用骨盆内固定材料,国产产品个人自付比例由5%下降为3%,进口产品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降为25%。同时,扩大特殊病种范围,今年9月1日起将血友病纳入了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这样居民医保的特殊病种范围已完全与职工医保一致。

  四是生育医疗费纳入基金补偿。今年9月1日起,连续2年参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即生育当年和上一年度均参加市区居民医保)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期间的生育医疗费可以享受定额补助,生育时间以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一次性支付,正常阴道分娩、阴道助产术、剖宫产术的支付标准分别为1200元、1500元、2000元(均包含产前检查费)。  

  东南商报记者 杨继学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