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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无房产证的房屋可视情作为经营场所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5-10 08:25:10

  中国宁波网讯 针对上个月我市出台的《关于支持自主经营鼓励创业发展的意见》,市工商局昨天出台了实施细则。该细则首次明确规定,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的房屋可视情作为经营场所,拆迁规划区规划红线内的闲置房屋在拆迁实施前可明示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

  实施细则根据《意见》又作出了15条详细规定,其中第五条与第七条关于支持利用场地资源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的细则中,首次明确了无房产证与拆迁区内闲置房作为经营性场所的规定。按照实施细则,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的房屋可视情作为经营场所,前提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申请,生产型企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使用的证明;其他企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个体工商户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房屋所有者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当然股东和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承诺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为无产权争议的非违章建筑,并不作为产权性质和拆迁赔偿的依据。

  根据细则,拆迁规划区规划红线内的闲置房屋在拆迁实施前可明示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申请人需提交县级以上拆迁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不享受拆迁赔偿政策的承诺书。另外,还需有企业登记机关核发有效期一年以内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住所栏注明“位于拆迁规划区规划红线内”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细则还对大学生创业提出了多项优惠政策。如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可利用自身掌握的知识从事上门家教,并可依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将经营范围核定为“上门家教”。同时首次明确指出,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同意,在校大学生可将学校宿舍作为注册地址。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可将家庭住所或承租住宅作为注册地址,按实施细则中关于以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要求执行。从事“上门家教”的,不得在注册地址办班培训。

  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通讯员 宣文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