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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率先出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5-13 07:13:38

  - 全市综合行政服务平台及其管理机构将统一命名

  - 非行政许可事项设定有了明确标准

  - 各行政审批机关都应建立“批管分离”体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批共同协商办理

  中国宁波网讯 我市在省内率先制订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定。近日,《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公共服务提供了有宁波特色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按照《办法》,全市综合行政服务平台及其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命名为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政府都应设立综合行政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针对当前各地各部门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缺乏明确界定和统一标准,我市借鉴余姚、温州等地经验,在《办法》中明确提出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凡涉及公共和人身安全、应急管理、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的,可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

  《办法》还提出,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建立“批管分离”机制,对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能进行合理整合,设置行政审批处并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规定,各相关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为业主提供联合咨询服务,一次性说明产业政策、规划条件、用地政策、环境影响及其他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密切相关的发改委、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定期就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会商、会审或联合踏勘,同步办理审批事项,缩短办理时限。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和实事工程项目应配套实施代办服务。

  宁波日报记者 冯 瑄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