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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出台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细化意见
稿源: 鄞州新闻网]  | 2010-05-15 10:20:01

  《意见》对《居住证》申领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持有《临时居住证》(原已申领的暂住证视为《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初级工(五级)以上技术等级;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已满3年,且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少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已参保缴费的年限);遵纪守法,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记录。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徐琼辉通讯员徐红庆)只要《居住证》在手,在鄞居住的流动人口即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权利。日前,我区出台了《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下文简称为《意见》),为推动鄞州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意见》本月实施。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拟在我区居住30日以上,应当在到达我区10日内申领《临时居住证》(16周岁以下人员随父母登记),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教学实习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临时居住证》。

  《意见》对《居住证》申领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持有《临时居住证》(原已申领的暂住证视为《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初级工(五级)以上技术等级;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已满3年,且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少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已参保缴费的年限);遵纪守法,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记录。

  《意见》明确,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多项待遇。在工作方面,《临时居住证》持有者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劳动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省外人员无法转移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

  随行的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7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子女,可与本地儿童同等享受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政策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且符合浙政发〔2008〕69号文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持有《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意见》明确,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临时居住证》持有者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子女职高段教育与本地居民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已在鄞购买住房但户籍未迁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同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