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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高广场一经营者抽半根烟被行政拘留2天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5-17 12:59:53

  前天下午2点多,一名在颐高数码广场工作的安徽小伙,在摊位里接过顾客递过来的一根烟,抽到一半被检查人员发现,因触犯《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行政拘留2天,他成了我市公共场所内吸烟被拘第一人。

  经营者吸烟被拘2天

  最近几天,海曙区联合检查组一直在进行消防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人员集聚场所,如一些网吧、KTV、酒吧、商场、超市等,总体情况不错。前天下午2点多,检查组来到颐高数码广场,在消防标示、消防通道、消防设备等相关检查中未发现大问题,但在检查中,检查人员觉察到,尽管市场内有明显的禁烟标志,但烟味仍较浓,肯定有人在吸烟。

  检查人员发现,吸烟的主要是顾客,一经发现,检查人员立即制止。在市场二楼,检查人员发现,一家摊位内有个经营人员也点着烟,嘴里的这根烟已吸了一半。检查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将他带到派出所。此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对此人行政拘留2天的处罚。被拘留男子20多岁,是安徽人,来这家摊位上班才1个多月。他说,当时顾客递给他一根烟,为了融洽感情,做好生意,他没有拒绝。

  我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

  消防人员告诉记者,按照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颐高数码广场人员聚集,易燃物品多,是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消防部门经常对这类市场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市场的工作人员,包括经营人员理应知道市场内是禁烟的,吸烟容易引起火灾。在这种情况下还吞云吐雾,属情节严重。记者了解到,这名小伙子也因此成为我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

  火灾危险场所范围挺广

  那么哪些属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呢?消防部门介绍,除加油加气站外,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也属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还有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针对室内。

  消防部门同时表示,网吧、KTV、歌舞厅等,是火灾高发场所,虽然这些场所禁烟有难度,但肯定是执法重点。消防部门还表示,拘留不是目的,这些工作不会就此停歇,在执法尺度上,会严格区别公共场所的危险级别,侧重对高危场所实施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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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