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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举办物业管理名家论坛 破解物管三大难题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5-18 09:33:54

丁 安 绘

  家中被盗,认为物业保安没有尽责而拒交物业费,是否有理?被高楼上坠落的重物砸伤如何索赔?小区窨井盖被盗致居民摔伤,物业是否该负责任……昨日,在新物权法重新修订出台之际,海曙区举办2010年度物业管理名家论坛,论坛上与会的专家作了专题讲座,就物业管理中收费难、投诉多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目前海曙区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覆盖率超过80%,办公楼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共有68家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了200多个物业服务项目。如今,市民买房时已逐步形成“七分看房产,三分看物业”的潮流。

  焦点一 物业管理费难收取

  拒缴物业费,较多见的原因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只收钱不办事。“不允许用无框玻璃封阳台,装修不允许用电梯……但小区噪音不管,房子漏水不管,居民家中被盗也不管,真不知道物业除了收费还能干什么。”一位业主这样抱怨。

  深圳物业管理进修学院教授李钊分析说,由于依法维权的成本较高,业主往往会采取拒交管理费这种最直接的方法与物管公司对抗,这不免使双方矛盾更加不可调和。因为对物管公司的服务不满,业主拒交管理费,物管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动力来强化服务,服务质量就更上不去,从而又导致更多的业主不交费。如此恶性循环的结果,也只能是两败俱伤。

  焦点二 小区公共设施归谁所有

  随着宁波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住宅纷纷拔地而起,随之也让一些业主产生了疑惑:“我家住在一层,小区没有地下室,自己根本用不着电梯,也从未用过电梯。为什么还要我支付电梯的日常运营维护费用?”

  此外,物业的哪些位置、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所有,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如果这些没有明确规定,就成了矛盾的根源。

  李钊在解释该类问题时认为,共用部分是物业管理存在的基础与根源。《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他表示,买包括车位在内的共用设施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归属。这样就可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焦点三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谁来负

  “我明明没有乱扔垃圾,为什么别人砸伤了人,我也要赔钱?”因一名老人被从一栋楼上掉落的杂物砸破头,这个单元的57户人家被推上了被告席。其中50户需要向老人支付赔偿金。一些业主不服,纷纷“喊冤”:当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为什么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冤屈”根源在于,《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中的“管理人”概念模糊,不明确,也就是矛盾的所在。

  专家马赟认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管理单位应该有充分的条件进行准备,一方面避免高空抛(坠)物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如果高空抛(坠)物事件发生后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来分析,物业管理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减少和消除小区内的高空抛物现象,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都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

  宁波日报记者 魏 萍 海曙记者站 许玉芬 通讯员 朱尹莹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