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确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立案追诉标准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