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漠视交通规则,随意横穿马路,这已成为一些人的陋习。如果因此而酿成事故,并造成他人伤害,会有怎样的结果?象山县人民法院昨天判决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值得那些随意违章者引以为戒。
今年年初的一天,赵某在一个公交站点下车后,他看到路上车辆不多,便直接横穿马路去对面的非机动车车道。没想到此时驶来一辆电动自行车,双方避闪不及,发生碰撞,赵某倒地受伤,骑车者李某和坐于车后架上的李某女儿也不同程度受伤,电动车被摔坏。
此后,交警部门对此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赵某随意横穿马路,在车辆临近时又突然加速,承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非机动车后座带人,骑行时未确保安全有序,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李某多处软组织挫伤且肘部裂伤,其女儿膝关节骨也挫伤,父女俩因此花去医药费1000余元。在交警部门召集双方处理事故时,赵某态度强硬地拒绝了李某的赔偿要求。
今年春节过后,李某将赵某告到了当地法院。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结论和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于昨天对此案作出判决,赵某需赔偿李某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的60%。法院的判决书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但赵某在横穿马路时,没有按照规定行走,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行人横穿马路是影响交通安全的一个顽疾,但一些人对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更有人错误地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人与车相撞而造成事故,不论何种情况,行人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因为行人违章引发交通事故,不但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前,上海曾发生过一个行人交通违章肇事被判刑的案件:孔某随意横穿机动车车道,一辆摩托车躲闪不及与之相撞,驾车人倒地后,被一辆货车撞上而身亡。此后,孔某被提起刑事公诉,并以犯有交通肇事罪获刑。此案也因此被称为“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