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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支持"老娘舅"权威 调解协议不得随意反悔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5-21 09:54:39

丁 安 绘

  有“老娘舅”之称的人民调解员,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许多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老娘舅”的调解,最后会达成处理纠纷的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使矛盾得到完全解决。

  “老娘舅”解决民事纠纷履行率较高

  但如果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反悔,不愿承认并因此而诉诸法院,会有怎样的结果?

  李某原籍四川,今年38岁。两年前的一天,李某在骆驼街道某超市买了一台电视机。由于电视机的质量问题,李某与超市老板王某发生了争执,最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经过调解部门的调解,李某与王某就此次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900元,今后双方一切无涉”。协议签订后,王某当场把900元钱交给了李某。

  事情过去了一年多,李某却对当初的这个协议反悔了,去年9月,他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等共计2000余元。其理由是,王某当初对他的赔偿金额不足,他明显吃亏了。在此案庭审中,被告王某大呼冤枉,他认为当时李某头脑很清醒,而且李某是与其亲友商议后,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的,现在又反悔起诉,没有道理。

  镇海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李某向法院起诉无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今,各种矛盾纠纷频现,为迅速解决纠纷,各级政府都鼓励一些法律关系明确、事由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处理,因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好处明显,不但迅速有效,而且成本很低,履行率也较高。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调解协议的性质就是一份民事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它就会获得法律的保护,这大大提升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给“老娘舅”的工作撑了腰,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要达成调解协议,有一个前提,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一方有异议,协议就不能成立,这与达成民事合同的条件完全相同。

  但尽管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像李某这样的当事人,在接受调解并签订协议后,又因为各种原因而反悔。

  要维持调解协议的权威性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说,就法律角度而言,当事人吃“后悔药”进行起诉是其自由,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对调解协议是否存在需要撤销的情形进行审查,也就是看这个协议在签订时是否是双方自愿的,是否为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院一般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发现协议的内容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那么,该协议也就不成立。

  确认调解协议有民事合同性质,其目的是要维持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民事庭的法官特别告诫人们,在发生矛盾纠纷后,当事人如果选择接受调解,那么,在达成一致意见,准备在调解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因为,协议一旦签订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编辑:沈严】